公共场所重要病媒生物侵害和防治对策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映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公共场所病媒生物的侵害状况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虫媒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宾馆、饭店、学校和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极为密切,也容易受到病媒生物的侵害。
以往人们关注更多的主要是室内空气质量等物理指标,对病媒生物侵害状况关注较少。随着公众对公共场所中病媒生物危害的认识和防治意识的提高,人们也开始关注公共场所内病媒生物的控制。公共场所病媒生物的控制不仅具有预防疾病、保护人民健康之目的,而且有清洁卫生、提高环境生活质量的深远意义。
防治重要病媒生物的对策
第一,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病媒生物侵害调查,掌握公共场所病媒生物侵害情况,为实际防治提供可靠的信息和科学依据。并对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二,建议政府加强对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管理,督促各单位完善针对病媒生物侵害的预防设施,及时清理各种孽生地,按照病媒生物综合防治策略,科学开展病媒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三,出台适合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现有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专业,而病媒生物控制又有其专业特点,所以对病媒生物控制执法存在局限性,可操作性不强。全国爱卫办1997年发布的第5号文“关于灭鼠、蚊、蝇、蟑螂标准”是适应城乡大范围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一部“行业标准”,而对于一个行业和独立具体的单位用此指标则很难进行适当的评价,特别是当样本量很小时,不能很好地进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比较。需要尽快制定适合公共场所病媒生物的评价标准,为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治提供标准依据,才能便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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