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新规来袭!2026年实施,这些变化必须关注


近日,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了一系列农药管理规章,包括《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这些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同时,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这些变化将深刻影响农药行业的未来发展格局。


农药登记呈现新趋势

根据《农药科学与管理》2025年发布的数据,2021-2024年间,我国农药登记试验备案产品总数达29472个,其中2023-2024年出现大幅增长,比前两年平均数增长51%。

从剂型发展来看,环保型制剂占比不断提高。悬浮剂(SC)持续领跑,占比从2021年的34.0%增加到2024年的38.5%。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乳油(EC)占比在7.8%~9.6%之间波动,位居第三。

在产品开发方面,混剂产品是市场开发的主体,占制剂总数的66%,是单剂的1.8倍。从地区分布来看,农药产品开发呈现明显的区域集聚现象,山东省备案产品数量最多,占24.5%,接近全国总量的1/4;其次是河南省,占14.7%;安徽省排名第三,占9.7%。


《农药管理条例》新规亮点解读


11 月 21 日,第 39 届中国植保信息交流暨农药械交易会信息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黄修柱解读了《农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修订情况。

1. 农药登记管理更严格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规范农药登记申请和代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要求农药登记申请人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相关工作,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加大登记造假行为处罚力度,完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规范农药登记资料授权:明确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

       完善农药登记审批程序:强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任,要求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报农业农村部;明确农业农村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存在轻微瑕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相关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对于农药登记审批未通过的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登记时,可以根据规定使用之前已提交的部分登记资料。

新修订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对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设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新规还加强了对登记资料真实性的要求,明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将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登记的,将撤销登记证,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2. 生产许可管理强化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强化委托加工管理:明确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要求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防止虚假委托。

       优化审批程序:将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由变更许可证改为换发证书,简化相关资料和程序要求。将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由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改为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明确改变或新增生产地址的,均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只允许制剂产品接受委托加工或分装。同时,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对于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要求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体现了国家对农药生产环境要求的提高。

3. 互联网经营农药有了新规范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压实农药经营者责任:农药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备案;在相关互联网首页或主页面,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压实第三方平台责任:要求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其他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

新修订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互联网经营农药设置了专门规定。要求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4. 标签标识要求更详细

农药标签管理新要求

农药制剂标签标注原药来源信息。

       标注要求: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原药(母药)来源信息指登记证号和持有人信息。

       特殊情形: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药(母药)登记,且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符合有关规定的,农药制剂产品可不标注原药(母药)信息。

       标注方式:相关内容可在标签上标注,也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

       细化标签上商标标注要求: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根据实际需要在不标注商标、标注一个、同时标注多个商标三种情形中仅选择一种,农业农村部将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核准标签查询窗口”开通产品商标信息填报专栏。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既有自己生产又有委托加工、分装的,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

       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实施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该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提出了新要求。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

同时,规定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对于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

农药行业向绿色高效发展

从近年来新农药登记情况看,绿色、低毒、高效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2020-2024年,我国登记的85个新农药产品中,低毒和微毒产品占总数的98.9%

特别是生物农药发展迅速,在新农药中占比达到67.1%,超过化学农药登记的数量。其中,微生物农药占整个生物农药的64.9%,是我国农药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亮点。

对企业的影响与建议


面对新规实施,农药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开发农药产品,注意有效成分数量和三梯度要求。

规范互联网经营行为,已开展互联网经营的企业需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注意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在网上销售。

更新标签和说明书,确保2026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符合第925号公告要求。

加强登记资料管理,确保真实性、完整性,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申请资格受限。

随着新规的实施,我国农药管理将更加严格规范,推动农药产业向高效、低毒和环境友好型方向发展,为农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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